审理经过
2015年9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谢**的起诉状,其诉称:其大女儿1992年初中升高中时被录取到松山区蒙中,没能录取到红旗中学,侵犯了其女儿择校权。现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和松山区教育局要公平、平等的按照国家法律办事。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谢**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