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赤峰市红山区铁南社区卫生服务站、郑**不服赤峰**民法院(2015)松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并非对不动产要求行政机关确认之诉,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及立法宗旨,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赤峰**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行政管理案件,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u0026ldquo;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涉案房屋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二上诉人承担40元,被上诉人承担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