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1、请求撤销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审判。2、判令赤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补发上诉人自1986年7月至2003年末18年工资。3、判令赤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支付给上诉人自2004年1月至今按退休干部身份享受退休待遇,补发退休金。4、由赤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诉讼全部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