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歪曲事实,枉法裁判,宁**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并向上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收取了诉讼费用,而原审法院称2015年7月22日收到起诉状并裁定不予受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实属枉法裁判;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完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宁**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向上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收取了诉讼费用,又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宁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自相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