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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罗**起诉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起诉称:起诉人曾为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干警,1995年因故被单位辞退,后经赤峰市公安局复查维持辞退决定,此后起诉人曾数次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解决,均未获得答复。现起诉人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负有确认红**安分局的辞退意见书违法并予撤销的职责,但未履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不作为;诉讼费用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罗**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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