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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行告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因敖汉旗农业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给我造成了巨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受理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起诉敖汉旗农业局,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一事,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邮寄送达费2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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