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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诉赤峰**委员会、赤峰市**限责任公司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上诉称:上诉人于1996年调入赤峰市**限责任公司工作,2011年因举报公司经理违法行为受到打击报复,强制退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要求按照干部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2011年至今各项工资待遇共计145484.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邮寄送达费2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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