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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根据《最**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第5条:u0026ldquo;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u0026rdquo;因此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错误的,应当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要求确认《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关于被辞退人员通知书》违法并恢复上诉人的警察身份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邮寄送达费2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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