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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等7人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等七人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杜**等七人上诉称:案涉证明涉及到上诉人房屋的拆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u0026ldquo;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应该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等七人在起诉状中的请求撤销事项,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杜**等七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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