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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丛**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宁城县劳动局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使上诉人不能依法享受该享有的待遇,原审裁定不支持上诉人的诉求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予以立案,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丛**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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