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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局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6月18日,起诉人向大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15日,大连**民法院通知本院对陈**的起诉依法处理。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的起诉状。起诉人称,1977年,起诉人经棋盘村和革镇堡镇批准,在革镇堡镇棋盘村石灰窑建造了房屋并长期居住于此,房产执照是大房执甘村字第010511191号。起诉人单位为其分配住房后,起诉人搬离前述房屋,并将该房屋交给内弟王*和暂住。起诉人从未将前述房屋转让给王*和。2006年6月,起诉人发现前述房屋登记在王*和名下。经调查,起诉人发现前述房屋被大连**规划局以买房为由过户给了王*和。起诉人请求:1、确认大连**规划局办理大房执甘村字第010511191号房产过户的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大连**规划局的违法行政行为,确认起诉人陈**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对案涉争议已无诉权。2006年12月25日,起诉人曾就此争议向本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后申请撤诉。2007年2月1日,本院以(2007)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准许其撤诉。2007年3月,起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同年8月26日,本院以(2007)甘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驳回了起诉。起诉人不服,上诉至大连**民法院。2008年4月18日,大连**民法院以(2008)大行终字第59号行政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裁定。起诉人仍不服,向辽宁**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4月21日,辽宁**民法院以(2011)辽行监字第3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通知起诉人,原审裁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再审条件,驳回再审申请。起诉人还不服,又向大连**民法院申诉。2013年1月21日,大连**民法院以(2013)大立二行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起诉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申诉。现起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显然已无诉权。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㈨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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