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7日,本院收到谷**的起诉状,请求撤销瓦农房执字第2908386号房产执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起诉人请求撤销瓦农房执字第2908386号房产执照,其实质是基于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而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从起诉人提供的材料看,尚未经司法机关予以确认房屋买卖效力。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u0026amp;ldquo;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公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u0026amp;rdquo;依据该规定,起诉人谷**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瓦农房执字第2908386号房产执照,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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