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葫芦岛海事局(以下简称被告)不服航行通告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案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