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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限公司与长海县人民政府、长海县海洋与渔业局、张*、大连**总公司海域使用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长**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长海县海洋与渔业局、第三人张建、第三人大连**总公司,海域使用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7月8日上午9时开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当日开庭前向本院递交了原告解除其委托代理的手续后离开,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其他当事人在候至当日上午10时10分时,原告方仍未向法庭指派新的委托代理人。经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核对,除原告方以外,其余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在原定时间到庭,并等候开庭逾一个小时。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在对上述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在场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在场当事人退出法庭。原告至今也未向本院书面说明其上述行为的原因及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票传唤,于当日开庭前解除原代理人的委托,又未委托其他代理人到庭,至今也未就此行为向本院说明原因及理由,原告行为系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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