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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岫岩县三家子镇政府扣押车辆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8日,上诉人朱**经岫岩**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相关材料,提出对岫岩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不服,要求本院撤销上述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院查明

经审查发现:岫**民法院在审理朱**诉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人民政府确认扣押车辆违法一案中,朱**作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2014年10月13日,该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一款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属于人民法院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无权提起上诉。朱**对岫岩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提出上诉,无法律根据。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朱**的上诉,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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