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吴**、逢德庆与被告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吴**、逢德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吴**、逢德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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