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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弭*昆诉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恒泰**限公司确认拆迁违法并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弭**请求确认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被告鞍山市**有限公司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被告鞍山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弭尚昆撤回对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被告鞍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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