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鲁**、鲁*馨诉被告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海城市长途客运公司不服非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鲁**、鲁*馨以被告已撤销(2014)海人社非工认字第004号《非工伤(亡)认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鲁**、鲁**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鲁**、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