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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城市人民政府违法强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鞍山**民法院以(2015)鞍行他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原告刘**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强拆违法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原告刘*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了权利义务,但原告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应视为其自动撤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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