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不履行录入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不履行录入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