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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不服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林权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乙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撤销林权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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