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乙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撤销林权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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