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认为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拒绝履行续办营业执照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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