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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诉岫岩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障局变更养老保险登记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请求确认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障局变更保险登记违法恢复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4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辽宁**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原告及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故依据《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兴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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