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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宋**与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撤销顺编发文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宋**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撤销顺编发(2006)16号文件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顺编发(2006)16号《关于顺城区对土地经营中心等事业单位转企的通知》,将顺城区公路管理段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起诉人未能享受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各项补贴,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顺编发(2006)16号文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告郑**、宋**要求撤销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顺编发(2006)16号文件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原告郑**、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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