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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胡**与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新编发文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胡**诉被告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新编发(2006)7号文件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编发(2006)7号《关于将部分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通知》,将新宾县公路管理段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起诉人未能享受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各项补贴,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撤销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编发(2006)7号文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刘**、胡**要求撤销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编发(2006)7号文件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原告刘**、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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