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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抚顺**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抚顺**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2010年2月21日零时许,上诉人等九人因房屋遭到不法强拆后在北京上访期间,入住到西城区诚铭宾馆时,被某乡干部赵*组织的黑社会人员拳打脚踢等,并强行拉回抚顺,途中多次遭到这伙人的殴打,直至将本人打的昏死过去,回抚顺后由某区政府非法拘禁五天之久。上诉人身体恢复后,即于2010年末到顺**分局及控申科(现人民来访接待室)要求立案,对黑社会人员予以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但被上诉人至今不作为。上诉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请求撤销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认为,其在北京上访期间被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赵*等人所进行的不法侵害,被上诉人顺**分局应予立案侦察并追究相应责任。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之处,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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