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了解到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因此,向本院提出了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郑**、宋**与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撤销顺编发文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抚顺县汤图满族乡人民政府、抚顺县交通局侵占林地行为违法并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清原满**通警察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隋**与抚顺市**议办公室不服信访事项评议结论书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胡**与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新编发文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施**与抚顺市**道办事处、抚顺市顺城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抚顺**源局挂牌出让土地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抚顺宏**限公司与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