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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华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了解到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因此,向本院提出了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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