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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与抚顺市**议办公室不服信访事项评议结论书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隋**因要求撤销被上诉人抚顺市**议办公室作出的抚信联办评字(2014)2号隋**信访事项评议结论书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5)新抚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rdquo;本案被告抚顺市**议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其处理信访事项的结论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隋*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隋良厚上诉称,上诉人受到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因此要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及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抚信联办评字(2014)2号文件,赔偿上诉人损失和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隋**因要求1995年u0026ldquo;7.29u0026rdquo;洪水赔偿损失问题而上访,被上诉人于2014年6月37日作出抚信联办评字(2014)2号隋**信访事项评议结论书,对上诉人隋**的上访诉请不予支持。上诉人不服该信访结论,因此诉讼。被上诉人抚顺市**议办公室是抚顺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的办公室,其职责为了解、掌握全市信访稳定情况、定期分析信访稳定形势,提出工作对策及建议;定期交办重点信访案件等任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隋**因不服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信访事项评议结论书而诉讼。经审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隋**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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