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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抚顺**源局挂牌出让土地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抚顺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土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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