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抚顺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土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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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清原满**通警察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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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胡**与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新编发文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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