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以被告主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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