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不服被告鞍山市规划局不履行复议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不服被告鞍山市规划局不履行复议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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