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不服被告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复议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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