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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马**诉被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履行办理退休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因认为被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履行办理退休职责,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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