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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宏达镁矿与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岫岩满**业有限公司撤销营业执照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宏达镁矿与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岫岩满**业有限公司撤销营业执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宏达镁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宏达镁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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