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花振涛、史**与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确认拆扒违法并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花**、史**请求确认被告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拆扒违法并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花**、史**认为被告主体资格不合法,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花振涛、史**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花振涛、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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