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花**、史**请求确认被告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拆扒违法并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花**、史**认为被告主体资格不合法,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花振涛、史**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花振涛、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