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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海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因不服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海政征决字(2014)01号《海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向鞍山**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鞍山**民法院以(2014)鞍行他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接到指定管辖裁定后依法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原告以不服指定管辖为由申请管辖异议,我院秉承执法为民、保障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给出其必要时间向上级院提出请求,但截至2015年1月22日我院仍未接到上级院任何提级审理的通知,故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5日向征收范围内可能涉案的权利人发出可参加诉讼公告,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张**、马**,被告委托代理人戚*,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宣判前原告表示希望撤诉的意愿,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承担25元,依法返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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