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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被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扣划退休金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扣划退休金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因重新办理退休手续被扣划退休金28602.21元,因原告第一次领取退休金时间为2005年8月,而2003年11月至2005年7月期间,原告从未办理过退休手续,也未领取退休金。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扣划原告的退休金28602.21元及利息。

被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及关于养老保险工作职能划分情况说明各一份,写明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由市社保局负责,被告没有发放退休金的职责,也没有向原告发放过退休金,更没有扣划过原告的退休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属于诉讼主体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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