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鞍山市千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履行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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