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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海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海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认为被告海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原告所举报的经济犯罪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出具结案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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