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张辉诉被告海城市海洲管理区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海城市海洲管理区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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