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海城市海洲管理区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原告王**诉被告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人鞍山**有限公司撤销机动车行驶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钟**、吴**、逢德庆诉被告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诉被告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乔*英诉被告鞍山市千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履行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海城市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海城**有限公司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弭*昆诉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恒泰**限公司确认拆迁违法并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庄*芝诉被告鞍山市旧堡区公证处撤销公证文书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邓**诉被告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鞍钢分局履行法定责职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被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扣划退休金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鞍**造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