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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14)鞍台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裁定中止诉讼。”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14)鞍台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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