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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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