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运诉被告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运于2015年8月4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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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与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保险待遇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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