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家丰诉被告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1984年12月1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在起诉状中也确认其母于同年收到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但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才向本院提起本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