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审查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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