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