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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请求确认被告辽阳市公安局辽阳县分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阳**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的起诉,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遂作出(2015)辽阳白行立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

上诉人王**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查明,2014年6月17日凌晨,王**的房屋被人拆毁(已经报警,公安局已立案受理),后又有人在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王**认为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遂向辽阳市公安局辽阳县分局邮寄了《立案查处申请书(侵占土地使用权)》,请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占原告房屋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辽阳市公安局辽阳县分局未予答复,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王**的所诉纠纷,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故上诉人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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