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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昌付与被告昌图县三江口镇人民政府、三马架村委会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原告于xx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昌图县xxx镇人民政府、xxxx村委会赔偿1.5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要求主体不适格且不是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于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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