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原告于xx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昌图县xxx镇人民政府、xxxx村委会赔偿1.5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要求主体不适格且不是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于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原告孙**与被告昌图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毛家店镇土地所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李**、闫珈毓与被告铁岭县腰卜镇小康屯村村委会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徐**诉铁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的裁定书
杨*全诉铁岭市教育局案的裁定书
原告王**被告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白**、徐**诉被告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中国能源**一工程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许*雷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王**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西丰县金星满族乡联合村三组诉被告西丰县人民政府、西丰县金星满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谢殿昌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