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李**、闫珈毓与被告铁岭县腰卜镇小康屯村村委会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收到原告李xx、李xx、闫xx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铁岭县**村村委会按照该村村民待遇承包土地。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铁岭县腰堡镇小康村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李xx、李xx、闫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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